您目前的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

关于规范学校劳务费报销的通知

各单位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学校财务管理要求,自2026年11月1日起调整相关劳务费报销流程,对依法应取得发票的业务,学校实行“先取得发票、后报销支付”。现通知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通知适用于学校向境内外自然人支付独立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。境内外自然人指的是与学校没有雇佣关系的非在职人员。

序号

人员性质

发放劳务费是否先开发票

1

在编教职工

否

2

学校直接发工资交社保的非编合同工(含外教)

否

3

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的非编教职工(在工资以外单独发放的劳务费)

是

4

在校学生

是

5

学生处、研究生院发放助管津贴、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

否

6

保研辅导员

是

7

退休人员

是

8

校聘、院聘学生管理助理、科研助理、教学助理

是

9

校外人员

是

二、办理流程

经办人办理劳务费发放业务前,应先确认服务内容、劳务费含税总额及经费来源,联系劳务提供人员申请代开电子发票,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税费事项。

取得发票后,经办人在学校智能报销平台提交发票、劳务费发放清单,由财务处审核支付。

三、税费处理

税费根据实际业务、起征点及优惠政策计算,税费承担按有关约定和经费管理规定执行。

学校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及规定范围内的增值税、附加税费扣缴申报。个人已缴纳增值税的,不重复代扣;未达起征点、免税及已缴税的相关交易,学校仍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各单位应确保业务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,妥善保存劳务相关的合同、邀请函、工作记录或服务成果等证明材料。特殊事项请在办理前联系计划财务处。

本次劳务费报销政策调整背景、开票操作流程、及需注意事项说明见附件。

 

计划财务处   

2026年10月29日

附件:劳务费报销办理指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