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学校财务管理要求,自2026年11月1日起调整相关劳务费报销流程,对依法应取得发票的业务,学校实行“先取得发票、后报销支付”。现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本通知适用于学校向境内外自然人支付独立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。境内外自然人指的是与学校没有雇佣关系的非在职人员。
序号 |
人员性质 |
发放劳务费是否先开发票 |
1 |
在编教职工 |
否 |
2 |
学校直接发工资交社保的非编合同工(含外教) |
否 |
3 |
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的非编教职工(在工资以外单独发放的劳务费) |
是 |
4 |
在校学生 |
是 |
5 |
学生处、研究生院发放助管津贴、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 |
否 |
6 |
保研辅导员 |
是 |
7 |
退休人员 |
是 |
8 |
校聘、院聘学生管理助理、科研助理、教学助理 |
是 |
9 |
校外人员 |
是 |
二、办理流程
经办人办理劳务费发放业务前,应先确认服务内容、劳务费含税总额及经费来源,联系劳务提供人员申请代开电子发票,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税费事项。
取得发票后,经办人在学校智能报销平台提交发票、劳务费发放清单,由财务处审核支付。
三、税费处理
税费根据实际业务、起征点及优惠政策计算,税费承担按有关约定和经费管理规定执行。
学校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及规定范围内的增值税、附加税费扣缴申报。个人已缴纳增值税的,不重复代扣;未达起征点、免税及已缴税的相关交易,学校仍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。
四、其他事项
各单位应确保业务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,妥善保存劳务相关的合同、邀请函、工作记录或服务成果等证明材料。特殊事项请在办理前联系计划财务处。
本次劳务费报销政策调整背景、开票操作流程、及需注意事项说明见附件。
计划财务处
2026年10月29日
附件:劳务费报销办理指南